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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一企业老板拒付39名员工17余万元工资获刑

2015-11-03 09:38:09 · 404次浏览

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一企业负责人董某某拖欠39名员工17余万元工资后,抛下公司,逃离潜山,多处藏匿。

    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一企业负责人董某某拖欠39名员工17余万元工资后,抛下公司,逃离潜山,多处藏匿。2015年10月,潜山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判决10月底已生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该县以此罪名判决的第一起个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系潜山县某服装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管理人。该公司于2014年11月停产,共欠发39名员工工资17余万元。2014年11月起,该公司员工开始到潜山县人社局上访。同月,潜山县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为切断与公司员工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联系,董某某将正在使用的手机号停用,更换了新的手机号码,并离开了潜山躲至湖北省武汉、鄂州等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并以更换手机号码、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自愿认罪,并已支付大部分工人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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