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瑕疵拖延维修须赔偿 收房时必注意勘察
据天津装修网了解到,2011年3月,闫某购买了本市A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并与之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须在2012年10月31日前交付。2012年10月30日,闫某在收房时发现墙壁、地面多处出现裂缝、空鼓,严重影响正常装修和使用,于是向开发商反映,希望能够及时维修。但开发商却一再推脱,直至2013年6月27日A公司才在闫某的再三要求和催促下开始维修,至7月30日维修完毕。
闫某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入住长达9个月之久,期间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后闫某多次与A公司交涉,均未果。故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闫某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拖延维修房屋期间自己租房所花费的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拖延维修房屋期间对闫某造成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期间,A公司就商品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闫某所购房屋确系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由于其一再拖延,造成闫某产生租房费用等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闫某租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
【律师分析】
首先,A公司开发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构成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规定,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因此A公司应及时为闫某维修。其次,根据《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A公司在收到闫某反映后,一再推脱,延迟维修,最终导致业主延迟入住,产生损失。因此,闫某在房屋维修期间所产生的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
在此,天津装修网建议广大业主:在收房时首先一定要注意查勘,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同时,保存好相关票据及证据,以备后续协商和诉讼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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