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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收了房产却不过户 合肥女子一气将房主告上法庭

2016-03-18 09:01:42 · 2082次浏览

买房本是一件喜事,可最近合肥市民姜女士却将自己所购房子的房主告上了法庭,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姜女士和自己的房主签订了购房协议,同时也缴纳了预定的两万元定金,房主却迟迟不办理手续,最后甚至说不卖了。这是因为什么呢?跟咱合肥装一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由于最近合肥的房价上涨,很多二手房房产的业主都看到了房屋的价值,所以二手房违约案时有发生,这不咱姜女士碰到的就是这样的事情,那么姜女士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呢?跟咱合肥装一网的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合肥市民姜女士和房主徐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按约定缴纳了2万元定金。不料,签订合同后,房主却一直拖延办理后续手续,最后更是不愿卖了。无奈之下,姜女士将徐某告上法庭。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房主须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子卖给姜女士。

2015年9月16日,合肥市民姜女士经一房产中介机构介绍,看中了合肥市某小区的一套住宅。后来,在中介见证下,与房主徐某签订了《存量房转让定金合同》。双方约定该套住宅总款为148万元(其中含车位12万元),由买方先行支付2万元定金,卖方在2015年10月30日与买方共同还清银行贷款,其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签订合同之后,姜女士按约支付了定金,但房主一直推诿拖延银行贷款的归还,直至自行将房屋贷款还清后,明确向买方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姜女士认为房主构成恶意违约,要求依约付清房款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姜女士的诉讼请求,房主不同意,辩称按照房屋买卖协议,姜女士要履行支付义务,因为其未能按约支付房款,卖房是为公司资金周转,请求法院驳回姜女士的诉讼请求,且姜女士违约在先应没收其2万元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存量房转让定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义务,并积极请求被告协助支付剩下的购房款。被告当庭也认可2015年10月30日因系其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共同去银行还清贷款。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购房款146万元,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好在这样的结果还了姜女士一个公道,所以咱合肥装一网的小编也要提醒各位业主,在进行房产买卖的时候,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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