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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装一网解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可以拒交

2016-03-18 09:19:07 · 1702次浏览

近日,合肥装一网的小编接到业主的提问,说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主要依据《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处于空当期——原先的文件已经在去年底过期了,新的文件也没看到。那么这样咱们业主是否可以拒绝交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呢?针对这一提问小编走访了相关部门终于得到了答案。

近日,咱合肥装一网的小编就接到了市民陈先生的提问,因为陈先生在买房时发现,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主要依据《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处于空当期。因为之前的规定已经到期,而新文件还没有批下来,那么这个时候,业主们为何还要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呢?

陈先生告诉小编,虽然房管部门答复称还是按照原有的规定执行,但他感觉还是有些“不靠谱”:“既然原先的规定明确到去年12月底到期,但是现在是2016年的3月份了,并没有看到新的规定出来,也没有看到合肥市有关于这个规定延期的相关公告,那我是否可以认为这个规定过期了?过期的法规怎么可以作为收费的依据呢?”

小编查询相关资料发现,市民所指的《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于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当时规定有效期为3年;2014年初,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清理确认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第156条明确,“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

而截至目前,新的规定尚未出台,也就是说,市民反映的情况确实属实,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目前处于“空当期”。

律师建议:尽量避免这种尴尬

既然是政府部门工作流程上出现了衔接上的“空当”,那么市民是否可以拒交呢?律师说,从法律层面来看,《合肥市物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10【32】号)确实已经过期,不能再作为依据继续执行。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地方文件往往是依据省里或国家的相关规定或上位法做出的进一步细化,所以说不能仅从这个暂行规定过期了就断定“交存物业专项资金”没有依据或者说是违法的。这条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的,确实有法可依。

相关部门:近期仍会继续延用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是否可以拒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呢?

合肥市房管局3月9日在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上回复网友提问时称:目前,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仍按原有的《合肥市物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10【32】号)执行,没有变化。今后相关政策如有改变,将及时通过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网站及相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发布。

合肥市法制办文件审查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小编,市政府每年会牵头对全市的法规进行清理,《合肥市物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实是在这一批清理文件之列,不过房产部门在去年年底前已经递交了反馈意见,由于需要经过市常务会审定程序,客观上造成了文件的“空当期”。不过,估计最快在本月,将公布这一批文件清理的结果。按照目前掌握的情况,如果常务会通过,暂行规定会继续延用。至于修改稿何时通过并实施,还需要等下一流程。

所以,咱合肥装一网的小编认为,不交当然可以作为业主的一种选择,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来看,这很可能导致各位业主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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