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资讯

谁之过? 苏州老人查看自家安置房时不慎坠楼身亡

2016-06-22 10:36:20 · 1514次浏览

日前,对于虎丘区人民法院接受的一起“老人看安置房时,不慎坠楼,”事件的发生,小编了解到在事发前,即2013年9月5日,被告的建筑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所以对于老人女儿提出的该建筑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在施工场所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证词进行驳回。

惠老先生独自一人去查看自家的安置房时不慎坠楼身亡。面对突如其来的不幸,惠老先生的女儿在惊讶与悲痛之余,认为负责该小区施工的建筑公司存在过错。为了追究建筑公司的法律责任,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据苏州装修小编了解,日前,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2013年9月22日上午8时许,惠老先生只身一人来到某小区内查看自家的安置房。不幸的是,当天上午9时左右,惠老先生的尸体被小区工作人员发现。“我看见有个人躺在草丛里一动不动的,就知道出事了。”目击者说。警方介入调查后排除他杀可能性,判断死因可能是自杀或者意外死亡。“他虽然一直身体不好,有糖尿病,5月份还被确诊为肺癌早期,但是他积极配合治疗,做了2次化疗都很成功,所以不可能是自杀。”惠女士在警方的笔录中提到。她认为负责该小区施工的建筑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在施工场所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应对其父亲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故要求该建筑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亲属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68852元。

经审理,法院查明早在事发前,即2013年9月5日,被告的建筑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此后,房屋周边土地的环境绿化由其他公司承包施工。这说明该小区的建筑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具备交付条件,不属于原告所称的“正在施工中的工地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和活动区”。因此,被告在事发时拆除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安全警示并不存在过错。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出入通道口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因此为了避免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相关施工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和管理。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相关的法律纠纷中保障自身的权益。只有知法守法,依法行事才能得到法律的关怀。

0

内容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装一网意见,不承担法律责任

上一篇:苏州装修网恋上极简轻工业风 塑造大气清爽简约空间

下一篇:新小区电梯也常罢工 专家剖析:电梯故障有几大外因

热门文章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