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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装修公司:转手时发现自己买到“凶宅”上诉被驳回

2016-08-09 08:51:34 · 1965次浏览

最近,宁波装修公司通过温女士了解一件买房的奇葩事,温女士住了两年了,才发现自己住的是凶宅,还是在转手时发现的,转手时发现自己买到“凶宅”温女士上诉要求撤销合同,但是法院却驳回了,跟宁波装修公司一起来看看什么原因吧!

据宁波装修公司了解,2014年,余姚的温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住房,并与房主金先生以115万元的价格达成购房协议。2014年6月,温女士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办理了相应的转让过户手续。

宁波温女士买到的凶宅

宁波装修公司了解到2015年11月,温女士打算出售该套房屋,与贾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贾某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但几天后贾某向温女士提出解除契约,理由是在2013年,该套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温女士惊闻此事立即向有关部门核实,得到的答复是确有人在屋内死亡。为此,温女士只能同意贾某的要求,并退还了1万元的定金。

今年3月,温女士将金先生告上法院,认为金先生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房屋出现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该行为已构成欺诈,宁波装修公司了解到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对凶宅的说法

宁波装修公司了解到对于温女士提出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的说法,法官调取了公安笔录。根据笔录记载,并没有出现他杀或者自杀等恶性事件,很有可能是死者因自身原因或者疾病死亡,因此排除了自杀或者他杀,这与大众观念中的“凶宅”是不同概念。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温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房屋的主要功能是供人居住使用进行生活,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生老病死的事情发生,如果“生老病死”没有特别违反公序良俗,没有在房屋周围造成严重影响,均在生活的正常范围。涉案房屋内虽然曾有人死亡,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审查,也没有相关尸检报告,故对该人员死亡原因无法证明。宁波装修公司从法院得知。

宁波装修公司温馨提示民间对“凶宅”的定义各种各样,都在各自理解的范畴内,根据人们的文化程度等的不同,理解也不一样,很难以此成为合同撤销或解除的理由,更多情况下应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定是否应撤销,同时,也需要提出诉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在购房前可进行实地勘察,同时向周围住户询问有关情况,避免纠纷发生。

宁波装修公司友怎么看待这件事情呢?认为他是凶宅呢?还是正常现象呢?有木有好的建议要跟这位温女士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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