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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儿童入托、入学早知道,学校需依法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

2016-08-17 10:24:27 · 1240次浏览

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工作人员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项目,是全球公认的预防和控制相应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

我国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疫苗,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依照政府规定接种疫苗;另外还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在儿童入托(学)时查验其《儿童预防接种证》。

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工作人员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条例》第六十九条还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因监护人不知情出现疫苗未种,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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