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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加装防盗网影响楼下采光通风 法院限15日内拆除

2016-09-07 10:48:04 · 2626次浏览

沈阳一小区楼上业主出于人身财产安全考虑加装防盗网,安装的宽度接近楼下业主家阳台的宽度,并擅自改造成了另一处阳台,影响楼下业主采光通风,被其告上了法院,对此事件进行调查了解后,法院法官表示邻居没有容忍的义务,判其15日内拆除。

东莞装修网了解到,家住东莞樟木头的余先生家里本来有一处阳台,平日可以乘凉或者采光,十分惬意,却被楼上邻居擅自在阳台上方搭建的外设型防盗网把通风、采光给破坏了。余先生因此多次投诉到物业、城管等,可邻居就是不肯拆除,余先生无奈之下将对方告上了法院。

楼上加装防盗网影响楼下采光通风 法院限15日内拆除

昨日,东莞装修网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认为,楼上业主在未经报建、亦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安装防盗网,影响了余先生对自己房屋的使用,判令其拆除。

楼下业主:楼上加装防盗网影响采光通风

余先生是樟木头镇石马河边一小区的业主,2012年9月,余先生取得了房屋产权随后入住。房屋里本来有阳台一处,阳台上方没有遮掩物,平日可用乘凉或者采光,但今年1月,楼上的业主陈女士却在余先生家的阳台上方安装了外设型防盗网,安装的宽度接近他家阳台的宽度,并擅自改造成了另一处阳台。余先生认为,该阳台的建成极大影响了他家阳台的通风采光功能,为此他多次向物业投诉,要求其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并对该违章私建进行处理。

物业服务公司认为陈女士的行为违反了《装修手册管理条例》,向其制作发放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拆除防盗网,但陈女士拒绝。之后余先生又向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投诉,随后该局向陈女士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物,但陈女士依然不愿意拆除。无奈之下,余先生只好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女士拆除。

楼上业主:出于人身财产安全考虑加装

对于余先生的起诉,陈女士辩称,她家中客厅一侧的阳台原本设计为全开放式,仅有不足一米高的水泥护栏,但她家有两名幼童,从客厅门中可以轻易进入阳台,而水泥护栏完全不能起到阻挡保护儿童的作用,极容易发生儿童跌出阳台的意外。

同时考虑到所在小区的户型设计和防盗措施有极大的漏洞,之前小区曾多次发生小偷入户盗窃的情形,出于对家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考虑,她才在阳台上加装了金属防盗护栏。陈女士还认为,自己加装的防盗护栏并未向楼下延伸,甚至距离余先生家在阳台上方自行搭建的挡雨玻璃尚有20至30厘米的距离,而且护栏底部的栏杆缝隙达到了50厘米以上,完全不会影响余先生家的采光和通风。

判决:15日内拆除外设防盗网

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查明,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可知陈女士搭建的防盗网属于外设型防盗网,违反了《东莞市市区建筑立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此外该防盗网加装之后基本可以覆盖在余先生家阳台的上方,陈女士在加装之后还在防盗网内晾晒衣物,不可避免会对原告余先生的居住产生一定程度的采光影响,如晾晒衣物时,水滴掉落玻璃也会有一定的噪音影响。

法院认为,陈女士为了防盗,在未经报建,亦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余先生家阳台的正上方安装防盗网的行为已影响到其对自己房屋的使用,侵犯了余先生的合法权益,陈女士的行为已违背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限陈女士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拆除其搭建的外设防盗网。

法官:邻居没有容忍的义务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作为相邻方,均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防止给相邻方造成妨碍。

在本案中,陈女士抗辩小区多家住户均和自己一样安装了防盗网。法官认为,每个自然人对噪音、通风、采光等问题的承受能力和容忍程度不同,虽然同一小区不少业主可以接受楼上的安装方式,但不能以此要求余先生也必须接受和容忍同样的影响,不能以此排除其正当权利。同时,陈女士的搭建本身就属于违章搭建,余先生也没有容忍的义务。陈女士应在不影响余先生权利以及在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之内搭建防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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