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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开发商要求补差价 北京装修网曝买房奇葩事!

2016-09-12 09:56:34 · 2848次浏览

房价上涨对于已经买了房的人来说,是一件好事。而对于卖房的来说,知道房价上涨,心里总是不得劲。北京装修网就了解到这样一件事,近期,北京一小区房价较原先的价格上涨了近5000元每平米,结果开发商不高兴了,要求补差价!这样做是不是违法了呢?一起来了解下事件的经过吧。

买房子被誉为是人生中最重要的第四大件事,北京装修网近日获悉,在买房这件事上面,北京业主孙女士就遭遇了一件买房奇葩事。

孙女士4月份在房山区窦店的一小区看中一套房子,但当时还未开盘,在销售经理的劝说下,孙女士交了25万元并与销售经理签订“认筹确认单”,合同中就购房面积、价格及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不料6月底,销售处突然告知孙女士,原应在12月前分期交付的房款需立即交齐,此外还需补交15万元的差价。律师表示,开发商私自变更合同属违约行为,应履行原合同或给消费者相关赔偿。

买房人遭毁约

孙女士告诉北京装修网,4月份,她和老伴看中房山区窦店的一个楼盘。但由于当时楼盘还未开盘,4月7日,她和一位姓潘的售楼人员商量,初步订下一套两居室。“后来和他们销售经理李方商量,他同意我们在12月底之前分期付清房款,然后我们先后交了25万元。”

北京装修网从孙女士出示的收据和刷卡单据中看到,她先后交付开发商25万元。“先交了5万意向金,后来交这20万的时候,销售说是去交定金,等我们过去了之后却让我们签了一个认筹单,告诉我们这20万之后将被转入房款。”

北京装修网从孙女士提供的“认筹确认单”中看到,孙女士与李方双方在4月16日签订该协议,里边注明购房单价为人民币13511.2元每平方米,此外对房屋总价、房号、付款方式等皆做了说明。并备注“此认筹意向金为开盘签约前的最终意向确认。此认筹确认单,将为客户保留现行房价及意向购买房号,此意向金后期转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并转入总房款。”下边盖着北京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章。

不料6月底,孙女士却接到销售员电话,“说他们老板不同意我12月份交完钱,让先交齐房款。”之后双方有过两次电话沟通,但并未达成一致。8月底,孙女士再去售楼处找销售经理李方沟通时,却被对方告知,“要不就退房;买也可以,但不能按之前的价格。”

能买房但要补差价

前日下午,北京装修网随孙女士来到该房产销售中心,姓潘的销售人员承认商谈时确实已商量好价格及付款方式,“但是后来大领导不同意我们也没办法。”

随后,北京装修网与孙女士一起来到窦店的售楼处,从销售人员处了解到,目前该楼盘的对外售卖价格为18600元,较原先的价格上涨了近5000元。孙女士购买的房屋为93平方米,按目前的价格来算,已上涨40多万元。

销售经理李方态度十分蛮横,告诉孙女士仅有三条路可供选择,“第一,原价退房,把你交的钱都退给你;第二,房子可以买,但不能按原来的125万,你得按140万的价格重新买;第三,你爱报警就报警,爱起诉就起诉,随便你。”

孙女士对此表示不满,李方表示将有领导前来协商,但苦等3小时,仍未看到所谓“领导”身影。北京装修网提及为何不能按合同来履行,李方反复表示“没有义务告诉你”。

律师:开发商违约

北京律师表示,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进行的这类“认筹”这一行为本已违法。而在双方签订的《认筹确认单》中,就购房意向、坐落、面积等均达成一致,因此合同有效,开发商私自变更合同属于违约。

律师表示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原合同、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履行相应义务。如孙女士不再愿意购买此房屋,也可要求开发商退款并赔偿她的相应损失。

此外,律师还表示,消费者遇此情况可向住建部门和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北京装修网为您推荐北京买房攻略---买房常见的7种无效购房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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